查看原文
其他

视域 | 真正理解哲学诠释学的翻译思想

张同胜 社会科学报社
2024-09-03


视域


诸多所谓哲学诠释学的局限性论述,比如,有的从认知论角度批判作为本体论的哲学诠释学,有的将其归为解构主义,有的以为哲学诠释学是相对主义,都阻碍了对哲学诠释学的真正理解,具体到翻译,造成了指导思想上的混乱。把握哲学诠释学本体论的翻译思想,能够为我们真正理解何谓翻译,以及如何进一步做好翻译工作提供学理性思想支持。



原文 :《真正理解哲学诠释学的翻译思想》

作者 | 兰州大学教授    张同胜

图片 | 网络



伽达默尔认为:“一切翻译就已经是解释。”(《真理与方法》)而解释,在哲学诠释学看来,就是理解、阐释与应用,从而哲学诠释学的翻译思想,就是本体论视域中翻译者对所翻译文本的理解、阐释与应用,是所译文本的此在,是原作的新意义文本生成之思想。


作为应用的翻译

哲学诠释学认为:“应用,正如理解和解释一样,同样是诠释学过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解释的根本任务就是文本语言性的具体化,这不是一个主观意志的问题,而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真理。人们对所要翻译的文本进行理解,就是将自己的前有结构,包括前有知识、前理解和前视域,运用到所译文本的意义表现之中,从而翻译者不同,译本也就不会完全相同,多版本译本的存在是一个事实。


伽达默尔指出,《圣经》牧师的布道,一般依据具体的时空、背景、听众不同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宣讲或讲解。本来每个传教士对《圣经》的理解就不完全一致,而他们往往根据布道的场合和受众的具体情况调整宣讲的内容,因此《圣经》的意义表现就有所差异。《圣经》的翻译史其实就是关乎是否权威阐释《圣经》的战争史。而何谓权威的阐释?宗教斗争史上掌握话语权的权威都以为自己的理解才是正确的、精准的理解。然而,他们的理解其实都是《圣经》历史性的此在的解读。


伽达默尔关于应用之于理解的论述,最常用的例证是法律的阐释。法官在应用已有的法律条文宣判罪犯的罪刑时,或从轻,或从重,亦有出于其他因素,如美的存在之考量而赦免罪犯的,就像著名的绘画《法庭上的芙丽涅》所记载的那样,当法庭将女犯的外衣扯去,胴体的美震撼了陪审团,他们一致同意赦免她。这一审判的结果就是对法律条文理解的具体应用。


德里达认为:“文本之外无一物。”而人们对任何文本的翻译都存在着前有结构的应用,它具有普遍性。这就是一部名著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译本,甚至即使同一时代也出现多部译本的根本原因。狭义的具体文本的翻译是如此,广义的对所有文本化之后文本进行翻译,也是一种理解之应用。毕竟,“应用绝不是把我们自身首先理解的某种所与的普遍东西事后应用于某个具体情况,而是那种对我们来说就是所与文本的普遍东西自身的实际理解”。


在理解中总是包含着应用,“所谓理解某一文本总是指,把这一文本运用到我们身上”,因而翻译就不是原作者创作意图的再现,而是文本在应用过程中新意义的生成,从而翻译在实质上就是一种再创作。勒菲弗尔认为,翻译是对原作的一种“改写”或“重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有文学作品的译本都是译入语的国别文学。而翻译则是所译文本在具体历史时空中的意义表现,在这个过程中翻译者的理解、表述和新创获得了新的载体,所译文本则获得“第二生命”。



翻译即事件

伽达默尔认为:“理解本身表明自己是一个事件。”翻译既然是理解、阐释、应用及表述,也就是一个事件。何为事件?事件即德勒兹所谓的“生成”;用哲学诠释学的话来说就是“视域融合”。具体到翻译,就是翻译者视域与文本视域的视域融合,它生成本体论意义上的事件。


作为事件的翻译是一种活动,翻译者与所译文本都参与到这个活动之中。活动即事件。这种活动是一种如前所述的理解应用的活动,“也是一种突出重点的活动”。何以言之?因为翻译者对文本的理解,总是前理解的问题域所导向的文本意义何所向的理解,从而在这双重对话过程中,相互对话中的妥协就不仅是可能,而且是事实。


翻译者即解释者。“只有通过解释者,文本的文字符号才能转变成意义。也只有通过这样重新转入理解的活动,文本所说的内容才能表达出来。”翻译者不是翻译活动的主体,翻译的主体是翻译活动本身。翻译是双重对话的活动,翻译是视域融合的活动,翻译是翻译者前理解参与文本意义此在表现的活动,此活动是一件共同的事情,即事件。


“诠释学本来的任务或首要的任务就是理解文本。”所译文字文本并非等待人们去理解的客观事物,而是翻译活动过程中的内在的参与,它在对话过程中获得自身的意义展现的生命和后生命。在文本意义事件的展演过程中,时代性精神、历史性思想、个人的独特遭遇、已积累的知识结构、个人化的表述习惯等都构成了翻译者所身处的诠释学境况,而翻译都受制于它从属的这个境况。


哲学诠释学认为,一切阐释都具有语言性。语言性是诠释学经验理解的媒介,文字文本既是阐释的对象,又是真正的诠释学任务。理解文字文本实际上就是当下时代性精神参与文字性的同时代性,这本身成为事件。“理解的语言性是效果历史的具体化。”效果历史的具体化就是意义的此在,就是理解,而“理解按其本性乃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



作为效果史的翻译

“效果历史”这个概念是伽达默尔的创见,他说:“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而是自己和他者的统一体,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以及历史理解的实在。”翻译本质上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这是因为翻译者对所译文本的翻译,是在翻译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包括文本意义的真实性与翻译者对文本理解的真实性。


从效果历史的维度透视翻译,可以发现,译本不是原作的孤零零的所谓客观意义的独立再现,而是翻译者对原作理解的此在意义的表现,这一表现是新意义生成的生命事件,又是所译文本的跨文化旅行及其对流传的超越,因为翻译本身就是所译文本意义在地化之后的新的在世之在。


埃斯卡皮认为,“翻译总是一种创造性的叛逆”(《文学社会学》)。其叛逆在于新语言环境中的新意义的生成与原作者创作意图的忤逆;其创造性在于所译文本的实在与对所译文本理解实在的统一。也就是说,翻译实乃文本在异语言域意义的效果史,其间有新质生成。翻译的创造性体现在翻译者前理解的在场,即“在重新唤起文本意义的过程中解释者自己的思想总是已经参与了进去”,翻译从而总是有新的意义生成。


翻译者对所译文本的理解与原作源语言文本的意义是否等值?西方的等值理论认为,翻译总是寻求意义上的等值。例如,1953年,费道罗夫在《翻译理论》中提出翻译等值理论,指出所谓翻译就是译作与原作在意义上完全等同;不仅如此,译作在诗学效果、文学修辞上与原文也完全一致。这种观点其实是一厢情愿的臆想,因为不同语言之间的意义等值仅仅是一种美化的愿望,每个词语的内涵、外延、情感偏向等都因为语境和“被使用”(维特根斯坦认为“意义即被使用”)而不同,从而等值几乎是一种不可能。 



翻译是一种关乎意义生成及生产的共同的创造,是一种此在的杂合性的转化,是翻译主体与所译文本的双重对话,它是一个原文本后生命生成的过程,也是一种自我与他者共在的活动,它创造着意义生命的世界文学性。它在意义域整合,在效果史中演化,有时候被部分地接受,有时候被误解或曲解,有时候以变相的形态在世。它是一种意义的重构,也是一种意义的综合,更是一种意义的新生。如此等等构成了原作的翻译史,即其效果历史。而正是原作的效果历史建构了译作的丰富性和跨越性。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中国古代文学阐释机制研究”(20XZW003)阶段性成果]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31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拓展阅读

编织与燃烧:段义孚的地理诠释学与地理诗学 | 社会科学报

应用翻译批评及其标准:传承与建构 | 社会科学报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社会科学报社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